教育培训管理制度
(征求意见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素质,不断适应岗位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,增强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宗旨与目的:
1、加强人事管理,不断提高员工素质,改善公司人才结构;
2、激发员工求知欲、创造力,奠定公司人才基础,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;
3、实施“一岗多能”的员工技能格局。
第叁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育培训包括叁种:岗前培训、在职培训、专业培训。
第四条 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是考试、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。
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。
第二章 岗前培训
第六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:新进员工(含调换新工作岗位的人员)能了解公司概况及规章制度,熟知本职务的工作内容,胜任未来安排的工作。
第七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:
1、公司经营目标、发展历史介绍、组织结构;
2、学习《公司管理制度汇编》、《公司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》;
3、接受安全教育;
4、工作要求、工作程序、工作职责的说明。
第八条 岗前培训于员工报到当日进行,向公司办公室报到的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、向分公司报到的由分公司负责、项目部报到的由项目部负责,形成岗前培训体系,向分公司、项目部报到的人员情况表由接受单位及时上报给公司备案。
第九条 新招收的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,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叁天。
第叁章 在职培训
第十条 在岗员工的培训包括执业证书考试培训、资格证书考试培训、继续教育考试培训、其他相关考试培训等。
第十一条 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织的培训,或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安排人员参加的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,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采取电话、传真等方式进行专门通知;其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,将由公司网站、QQ群进行转发,不再另行通知。
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必须及时参加配套证书的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。如已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,必须参加安全人员B类证书考试。
第十叁条 凡35周岁以下的公司员工,每二年至少参加一次执业、岗位资格考试或其他相关考试; 35周岁至45周岁的员工每叁年至少参加一次,45周岁以上员工(第十二条规定中人员除外)可自行参加。
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叁条规定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指定参加考试的人员,考试费用在考试通过取得证书后由公司报销;如果未能通过,应继续参加下次考试,直至取得证书后,方可报销费用。对多次参加同类考试方才通过考试人员,培训考试费用报销限额为二次。
第十五条 由公司协助报名考试人员,考试培训费用由各分公司、项目部负责,公司不再统一垫付。
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、分公司培训内容还应包括:办公室礼仪、应用文写作、办公用品管理、会议管理、档案管理、各类办公软件操作、法律法规、安全知识培训等;项目部培训内容还应包括:农民工学校组织的对于(木工、泥工、钢筋工,架子工、油漆工、铺贴工、特殊工种等工种)技术学习、安全培训、卫生制度学习、蚕颁小组经验学习等。
第四章 专业培训
第十七条 专业培训主要是指:视工作的需要,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,包括高级管理岗位、经考核发现具有较大潜力的管理岗位和施工员工。
第十八条 专业培训的方式主要有:
1.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。
2.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。
3.脱产到正规教育院校学习。
第十九条 专业培训的脱产学习时,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,明确时间、内容、费用分担、培训后服务年限等规定。
第二十条 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有义务将所学知识及技能传授给公司其他员工,或由公司办公室组织集中讲授。
第五章 综合管理
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证书延期、防止证书丢失、保护公司及个人信息安全,证书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、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、项目部需使用证书时,到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叁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,修改时亦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不断修订完善。